一周知讯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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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40期

一周聚焦

◎十四部门联合开展网剑行动

◎第十七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开幕

行业信息

◎央视网发布《关于“中央电视台网”侵权事宜严正声明》

◎西瓜视频宣布,未来一年投入至少20亿元用于补贴“中视频”创作者

◎中国信通院发布《ICT产业创新发展白皮书(年)》,我国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申请的专利总量已达40万件领跑全球

司法态势

◎最高法院就“香港荣华”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判决,“香港荣华”有望获得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大疆”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并判赔61万余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公仔娃娃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构成侵权

海外动向

◎梅西在哥伦比亚注册商标

一周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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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部门联合开展网剑行动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4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10月至12月开展网剑行动。

该《通知》明确,网剑行动重点任务包括:落实电商平台责任、重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治理网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整治社会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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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开幕

年10月20日,以“推动后疫情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为主题的第十七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在沪开幕。

开幕式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上海市副市长陈群为第二届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7家获奖单位颁奖,并为上海国际知识产权枢纽港揭牌。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听证设施当天正式启用,将为上海加快构建接轨国际、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此届论坛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WIPO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承办。

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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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发布《关于“中央电视台网”侵权事宜严正声明》

年10月23日,央视网官方网站发布一条《关于“中央电视台网”侵权事宜严正声明》。在该声明内容中,央视网称目前有名为“中央电视台网”的网站,运营主体熊鹰央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凤霸央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央电视台及央视网(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央电视台和央视网的商标、标识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发布广告、视频、举办各种社会活动并谋取非法利益,侵犯其权利,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已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后续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中央电视台和央视网的合法权利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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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视频宣布,未来一年投入至少20亿元用于补贴“中视频”创作者

西瓜PLAY好奇心大会于10月20日在海南三亚举行,此次大会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上千名视频创作人,曾担任抖音产品负责人的任利锋,此次以西瓜视频总裁身份在会上做出重要宣布,称在未来的一年里,西瓜视频会至少拿出20亿元用于补贴“中视频”领域的优秀的创作者。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络

西瓜PLAY好奇心大会于10月20日在海南三亚举行,此次大会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上千名视频创作人,曾担任抖音产品负责人的任利锋,此次以西瓜视频总裁身份在会上做出重要宣布,称在未来的一年里,西瓜视频会至少拿出20亿元用于补贴“中视频”领域的优秀的创作者。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超过9亿,网民使用率超过95%。视频已经成为全民创作和消费的内容体裁。与此同时,长视频、中视频和短视频的赛道也日益清晰。中信证券此前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5G时代,随着内容平台纵深不断发展,用户对内容质量的要求持续提升,视频产业有望诞生“中视频”内容赛道。

视听用户规模超过9亿,网民使用率超过95%。视频已经成为全民创作和消费的内容体裁。与此同时,长视频、中视频和短视频的赛道也日益清晰。中信证券此前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5G时代,随着内容平台纵深不断发展,用户对内容质量的要求持续提升,视频产业有望诞生“中视频”内容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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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通院发布《ICT产业创新发展白皮书(年)》,我国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申请的专利总量已达40万件领跑全球

该报告披露,自年开始,截止到年8月底,中国大陆全球ICT专利总量已达40万件,占全球三分之一的比重,处于领跑地位,排在后边的美国、日本和韩国各自占比在20%至10%以内。在取得上述数据的同时,我国今年的专利申请已不再单纯追求数量,而愈发注重质量。在ICT领域,原创并申请海外PCT的总量余件同族,海外布局有所突破,使其影响力不断增加。

报告中指出,自年开始ICT领域专利申请增长量快速,得益于智能消费设备的广泛普及,软件和互联网服务类专利布局相对制造业更活跃。由于通信设备制造领域的创新主体数量稳定集中,无需过度布局专利保护市场,制造领域的专利申请呈萎缩趋势。而软件和互联网服务类专利数量持续攀升,并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保持活跃状态。

司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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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香港荣华”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判决,“香港荣华”有望获得注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荣华家饼有限公司(简称荣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荣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号“香港荣华”商标是否构成年《商标法》第十条二款、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最高院再审认为,虽然诉争商标含有申请人荣华公司所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香港”,但其同时包含文字“荣华”,因此,诉争商标整体上已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的情形。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第号“荣华及图”商标)虽然均含有文字“荣华”,但是诉争商标中的“荣华”是繁体字,引证商标中的“荣华”是经过艺术加工后的字体,被整体置于一个圆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均有明显不同。诉争商标在“荣华”文字之外还包含“香港”文字,与引证商标的呼叫不同,进一步突显了诉争商标与其申请人荣华公司的联系,并增强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此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荣华公司的“荣华”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香港长期实际使用并对我国境内产生影响,并且在引证商标于年被核准转让前在珠三角地区大量实际使用,而引证商标在年之前并无使用证据,上述实际使用情况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在客观上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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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大疆”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并判赔61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疆实业公司)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大疆实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1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涉案商标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在本案中应当认定构成驰名商标。

被诉侵权产品在销售票据、购机协议、发票中均标注有“大疆X7”字样及宣传中使用的“InnI大疆”字样,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大疆”是上述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涉案商标相同,已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被诉侵权产品“手机”与涉案商标赖以驰名的“航空器”商品虽然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均系民用科技产品,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密切关联。大疆实业公司在“手机”商品上使用“大疆”标志的行为,削弱了涉案商标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唯一对应联系,弱化了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侵犯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虑到“大疆”的显著性、知名度及大疆实业公司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同处广东省深圳市等因素。大疆实业公司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大疆”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使用,具有攀附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商业信誉及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大疆实业公司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大疆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市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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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公仔娃娃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构成侵权

云朵公司称其是某公仔娃娃平面底稿的著作权人,并获得了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云朵公司在该平面底稿的基础上制作出娃娃的立体造型,认为这一过程属于底稿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同一美术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

而后,其发现小鱼玩具厂在淘宝店铺使用并销售该娃娃,认为小鱼玩具厂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云朵公司主张保护的内容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原告针对平面底稿及立体产品等向版权部门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但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须以原告主张保护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等角度进行判断。

案涉平面底稿属于可获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平面底稿的独创性在于选取绘制这个婴儿的视角、构图、线条、阴影、神情、动作、风格的独特组合,不能延及作为事实的五官形象,而原告生产的公仔娃娃造型主要是参照了婴儿的五官和肢体,而非对案涉平面底稿独创性表达部分的复制。因此,原告生产的公仔娃娃造型与平面底稿并非属于同一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对思想或情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及于事实、操作技巧、实用功能等。原告所称其生产的公仔娃娃手臂可以弯曲、手指造型具有娃娃动作以及脚趾形状有利于婴儿保持平衡不易摔跤,脸型鼻子等五官适合中外婴儿,戴上头发是洋娃娃,染成黑发像是中国娃娃等特点,均属于功能性设计或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可获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综上所述,即使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公仔娃娃从直观上来说构成高度相似,其对原告底稿美术作品的利用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构成侵权。

海外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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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在哥伦比亚注册商标

哥伦比亚知识产权局(SIC)宣布,阿根廷足球明星莱昂内尔·梅西最近获得了个人标志的商标注册。

该机构在一篇博客文章中证实,该注册已被批准用于服装、鞋类和头饰。梅西的网站上有一则关于该logo的评论称:“梅西品牌直接反映了梅西在球场内外所展现的品质:我们专注于创造创新的高端生活方式服装,在每一个针脚上都有精确和高质量的细节。”

据悉,莱昂内尔·梅西是当今足球运动员中注册商标最多的,在全世界大约有个注册商标。

(编辑: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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